設立旅行社之資料

| |
[不指定 2010/12/30 15:44 | by henry ]
旅行社英語名稱:travel agency或travel bureau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 旅遊者 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職業
  領隊、 導遊 、車長、訂票員、 簽證 專員、 計調員 出入境操作會議會展(旅遊操作)等。

旅行社設立的條件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 國內旅遊業務 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 註冊資本 。

旅行社的註冊資本
  第七條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國際旅行社 ,註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二) 國內旅行社 ,(30萬元註冊資金)和質量保證金(20萬元現金)。

申請旅行社的提出
  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 自治區 、 直轄市 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後,報 國務院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申請批准。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 可行性研究報告 ;
  (三)旅行社 章程 ;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註冊會計師及其 會計師事務所 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後,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 旅遊業發展規劃 ;
  (二)符合 旅遊市場 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准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 經營範圍 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 法定代表人 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向原審核批准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製度。 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範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外國旅行社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遊諮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遊業務。

旅行社的權利與義務
  旅行社在進行旅遊經營活動中,根據我國現行的 法律法規 和旅遊政策規定,有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一、旅行社的權利
  (一)旅行社有進行 旅遊廣告 宣傳促銷和組織旅遊招徠活動的權利。 旅行社可根據 特許經營 的業務範圍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進行旅遊廣告宣傳和開展旅遊業務促銷活動,組織招徠和接待旅遊者,但所有這些旅遊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做虛假旅遊廣告,不能以任何欺詐手段騙取旅遊者。
  (二)旅行社有權與任何旅遊團體和個人簽訂旅遊合同,約定旅遊 服務項目 。 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應本著公平、自願、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共同協商並簽訂旅遊合同。 旅遊合同一經簽訂,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旅行社要按照雙方簽訂旅遊合同所約定的項目為旅遊者提供相應的服務。
  (三)旅行社有權向被提供服務的旅遊者收取合理的服務費。 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綜合配套的各項服務,有權按雙方合同約定收取相應的報酬,提供質價相符的 旅遊產品 和旅遊服務。
  (四)旅行社有權按照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安排旅遊活動,確定旅遊時間、 旅遊線路 及遊覽方式等。
  (五)旅行社有權向因未按旅遊合同約定參加旅遊活動的旅遊者收取違約金,有權向因旅遊者自身行為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旅遊者提出索賠要求。
二、旅行社的義務
  (一)旅行社最基本的義務是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的安全。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和 旅遊服務 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安全標準,有責任和義務在旅遊活動期間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
  (二)旅行社有義務按旅遊合同的約定向旅遊者提供相應的旅遊產品和服務,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必須價質相符。
  (三)旅行社有義務對由於自身的過失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別規定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旅行社應給予賠償。
  (四)旅行社有義務在旅遊活動期間尊重旅遊者的民族習慣。
Tags:
旅行社 | 評論(0) | 引用(0) | 閱讀(1889)